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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1995年5月购买当时的高科园某小区一套楼房和本单元一间面积16.62平方米的地下室,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注明本单元面积最大的地下室字样,且留有档案记载。刘某买房后因故没有常住,2000年3月发现地下室被张某占有使用,于是找张某要求退还,但被拒绝。无奈,刘某只好诉至法院,还提出了赔偿地下室内丢失物品及门锁损失等2500元的请求。
刘某向法庭提交了购房合同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发展中心出具的地下室平面图纸一份,图纸载明,编号为2-10号地下室使用面积为16.62平方米,载有刘某姓名。
而意外的是,被告张某也拿出了购房合同和房产证,称房子是1993年12月18日买的,买房子的时间比原告还早,合同上也注明地下室,面积19.02平方米,买房子的时候卖方给的钥匙,使用了十几年了该地下室却成了别人的了,不能理解。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首先证明其对该地下室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均无明确约定双方购买地下室的具体编号或位置。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发展中心是该小区物业服务机构,他们对该地下室的权利归属的确认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原告据其出具的地下室平面图纸主张其对该地下室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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