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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一房二卖”判赔八万元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8年6月16日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刘瑞东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付了定金和部分购房款,装修了房屋并开始居住,对方却突然通知他合同解除,已将房屋卖给他人,且办了过户手续……”这是市民江某购房时遇到的烦心事!近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江某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其损失8万元。

      2007年3月,市民江某有意购买李某位于郊区的一处85平方米、价值46万元的房屋。同年5月16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江某当天付给李某定金2万元,15日内支付购房款10万元,余款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李某确保同年6月10日之前将房屋交给江某,同年10月1日之前取得产权证,并于1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为1万元。

      随后,李某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江某也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并开始装修房屋,后江某居住在该房等待李某通知他办理过户手续。同年7月的一天,李某突然通知江某合同解除,但未作任何解释。江某认为,其手中有房屋买卖合同,且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李某没有理由解除合同。同年8月29日,江某出差回来开门时却怎么也开不了锁。突然,一只手抓住他的肩膀,厉声喝道:“敢偷东西!这是我家!”情急之下,江某奋力挣扎,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了解得知,李某已于同年8月5日将该房卖给了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气愤不已的江某于同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购房款、利息、装修费用,并赔偿其房屋涨价损失。庭审中,作为被告的李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仅是关于该房屋的买卖意向,属要约邀请,非正式合同,故无所谓违约行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真实有效,李某单方违约过错明显,须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解析“三金”

      本案中,江某除了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之外,其主张李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三种:一是支付违约金1万元;二是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三是赔偿装修费用、房屋增值损失(简称损失赔偿金)8万元。在一个纠纷当中同时出现“三金”(违约金、定金、损失赔偿金),或者“两金”,其间关系的处理常令合同当事人困惑不已,现就此分析如下:

      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即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前作出的资金保证,任意一方的违约行为都会导致定金惩罚后果,只是内容不同: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另外,如果不适用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如数返还给付方。

      违约金是约定的内容,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以补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目的。

      损失赔偿金目的同违约金,均为弥补损失,是法定的内容,换言之,即使事前没有约定,只要违约行为造成非违约方的损失,违约方就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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